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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得提前30日?

2011-09-26 17:22:31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例:
    张谨硕士毕业后到一家证券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试用期从2008年7月持续到同年10月。张谨专业水平突出,各方面能力也很强,公司十分看重他。按照合同约定,张谨的试用期工资为2600元每月,同时公司每月发给他800元的住房和生活补助。张谨见公司这么优待他,工作起来十分努力。
  但是渐渐地他发现公司内部存在很多问题,张谨希望自己能和企业一起成长,如果在这个公司继续待下去,不仅自己将来的事业不会有良好的开端,而且还很有可能妨碍自己的发展。上班两个月后,张谨决定跳槽。证券公司不同意,这么优秀的年轻人,公司怎么能放呢,于是千方百计予以阻拦,当月便扣发了张谨的工资和奖金。张谨多次交涉未果,在公司愿意加薪的情况下,张谨考虑到自己不一定就能马上找到工作,想到自己的经济压力只好同意继续工作。
  第四个月时,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从此停发张谨每月800元的住房和生活补助。张谨终于忍无可忍,再次下定决心离开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重又阻拦,最后提出,即使要解除合同,张谨也得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所以张谨还得再工作一个月。张谨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问题:
  1、张谨是不是一定得提前30天向公司辞职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张谨提出辞职后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爱博仁点评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若未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但必须同时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我国《劳动法》同时赋予了劳动者即时解除权,即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本案中,第四个月时证券公司停发张谨每月的住房和生活补助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符合“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张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自他提出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3、证券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是张谨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证券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应向张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4、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合法的。
  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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