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中国城乡居民因为一场大病致穷返贫的现象将有望改观。针对一些大病,中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对基本医保的有益补充,可以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答案一:个人不需再缴费
根据《意见》,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国务院国家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刘国恩8月31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由于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这种运用现代金融保险工具,发挥“经济杠杆”效用来盘活“救命钱”,应该是结余基金最佳利用的方式,使政府少花钱、老百姓少负担,又能大幅提高应对重大疾病的保险水平。
答案二:实际支付高于50%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新政将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刘国恩认为,原来的目标主要是做到“广覆盖”,但保障程度还是很有限的。有了大病保险,相当于在基本医保基础上的再保险,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医保标准时,大病保险就会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这样一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病返贫、致贫的现象。
答案三:精心设计支付手段
目前,根据《意见》,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这意味着商业保险已开始深度介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种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的好处是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刘国恩说,“根据我们的研究,大病保险本身是有一定赢利空间的,而且这个空间一般大于基本医保的空间,这是商业保险介入的必要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应当尽快研究和试点新的补偿方式,特别是支付方式,使其能够更好地支撑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刘国恩分析说,由于商业保险机构没有行政手段的强制性,也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具体监督医院,因此,如果按具体发生的治疗大病的每个项目去支付的方式将无法防止过度医疗和资源浪费。简单地说,由保险公司去厘定哪些用药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再决定是否报销,这是不现实的。应当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院主体就各种大病商定一个相对合理、相互认同的支付原则和标准,采用预付费的方式按病种进行支付。这样,才能使商业保险对大病保险业务的经营实现保本微利。当然,同时也应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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