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小姐是某外企职员,按照公司规定,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公司适时地调整工作。经医院确诊怀孕40多天后,江小姐怀着欣喜之情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小姐。张小姐核查了江小姐的劳动合同后发现,她的劳动合同将在1个月后到期。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江小姐处于 “三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她的劳动合同,于是张小姐为她办理了合同续签手续,双方签订了续签协议,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江小姐哺乳期结束方可终止”。未料想,没到合同到期日,江小姐流产了。由于已经不存在“三期”的客观情况,张小姐遂通知江小姐在一周之内办理工作交接,并将于合同到期日终止与她的劳动关系。但江小姐却拒绝了张小姐的要求,称其与公司的协议明确约定,哺乳期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才会终止,现在流产不证明自己之后不会怀孕,哺乳期也就没有结束,因此,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下让张小姐很为难,协议确实写着哺乳期结束,合同才会终止,这是否说明江小姐什么时候哺乳期真正结束,孩子满1周岁,劳动合同到那时才能终止呢?
解答: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只能待女员工哺乳期结束时才能将合同归于结束。所以,如果江小姐顺利生产,在婴儿满1周岁之前,公司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在女职工 “三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劳动合同期限的延续是一种法定的期限变更,而不是劳资双方约定后调整,因此,即使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视为是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 (孩子满1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因此,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条件是在法律规定的流产休息期限结束之后。
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般需要通过司法机关作出,而不是单凭用人单位的主观判断,因此为防止出现约定不清、界定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法终止的情形,建议在约定合同期限时可以考虑分别覆盖孕期、产期、哺乳期三个不同的环节,以减少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风险。同时,我们也建议,如果女职工出现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时,企业也应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权衡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宜立即终止合同,而是给予一段合理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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