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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重大过错导致工伤单位赔偿也不能“打折”

2012-12-15 09:45: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我是一家公司女工,所从事的工作需要接触硫酸。三个月前,我由于按以往经验,过分自信地认为所接触的硫酸制品含硫酸量不会很高,从而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戴防护手套进行工作,导致双手被严重灼伤,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工伤保险部门因公司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而拒绝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也以我明知存在危险却仍严重违章操作,具有重大过错为由,只愿承担部分责任。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这仅仅是针对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却不能适用。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除非劳动者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导致的伤亡之外,都应按工伤处理。即工伤保险所实施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是出于违法犯罪或者故意,均可以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与之相对应,你虽然因为过分自信而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戴防护手套,但这并非违法犯罪,也不等于对出现的工伤存在故意,更何况事情属于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仍然具有职业伤害的性质,故公司不能基于你“具有重大过错”而减免自身责任。至于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或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员工 过错 工伤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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