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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号牌帮忙打赢维权官司

2013-02-02 15:37: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2011年9月10日,鲁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2010年5月6日,他进入济南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直到2010年10月18日他提出离职,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鲁某的申诉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自己与鲁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物业公司的工资表及考勤表,其中均无鲁某的名字。鲁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与考勤表不真实,考勤表中记载出勤的人员却未在工资表中出现,物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无法真实体现其主张。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及考勤表均无领款人及被考勤人的签名,且两表间确有矛盾之处,故对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鲁某为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供了工号牌与工装押金收据。鲁某主张其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是由经理郭某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月工资1200元。工装押金是在工资中扣除的,单据是主管李某交给自己的。对此,物业公司辩称,单位职工确实曾经用过类似型号的工号牌,但已经于2010年第一季度更新了,由于部分离职职工未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致使部分旧版工号牌流失,这部分工号牌是单位无法控制的。并且,鲁某提供的工装押金收据并无单位公章,无法证实是我单位收取的。但物业公司认可郭某系管理处经理,李某系保洁处主管。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否认鲁某提交工号牌的真实性,故对物业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物业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原始的工资发放明细及考勤表,因该证据由物业公司保管,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双方在2010年5月6日至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鲁某支付2010年6月6日至10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00元。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工号牌 帮忙 打赢 维权 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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