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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流产假待遇流了产

2013-09-07 14:22: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案例实录 

  日前,一篇题为《女医生坠楼留下遗书:流产想请假休息被拒绝了》的网帖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 

  该网帖称,“25日上午,湖南旺旺医院儿科医生扶女士坠楼身亡。她留下遗书:老公,对不起,我走了,请你照顾好儿子。这里没有人性和温暖,上个月流产想休息3天,被拒绝了……” 

  据媒体称,8月25日早上6时55分左右,中外合资的湖南省旺旺医院儿科女医生扶某某从医院宿舍10楼坠楼身亡。经法医认定,扶医生系自杀致死。旺旺医院医务总监张映红说, 

  2013年7月扶医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清宫需要休假。按医院规定扶医生可休2周病假,她要求以科室排班休息14天。医院儿科主任考虑到全科排班及病人疗程的连续性,表示仅能安排3天连休,并告知扶医生如需更长时间的休假可办理病假手续。但此后,扶医生并未到相关部门交请假条请假。至于扶医生为何不递交请假条并办理请假手续,医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办理请假手续绩效奖金会减少一些,但不会影响太多。湖南省旺旺医院表示,医院将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此事引发了读者对于“流产假”的关注。女职工流产应如何请“流产假”? 

  其实,依据申请假期女职工的不同条件,所谓“流产假”可能是“小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或病假,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关注一 “小产假”如何享受休假待遇 

  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需注意,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只有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才可享受“小产假”。但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女职工享受“小产假”的条件中不再区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法专家、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毅分析说,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原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享有的“小产假”待遇仍应兑现。 

  【相关案例】曹小姐是上海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女职员,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2011年7月31日。 

  2011年5月,曹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即向公司说明了这一情况。公司便与曹小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其中明确:曹小姐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但鉴于曹小姐发生了怀孕的法定事由,故双方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结束后终止。7月20日,曹小姐不幸流产。公司得知这一情形后,便在2011年7月31日合同到期之日向曹小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曹小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公司依然坚持其终止决定。于是,曹小姐提请仲裁。 

  曹小姐认为,公司已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结束后终止。虽然自己不幸流产,但公司仍应该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计算至一个合理估算的哺乳期结束之日终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怀孕后流产,劳动者应享有“小产假”,2011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劳动者仍在“小产假”中,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积极调解下,用人单位最终与曹小姐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11年8月31日终止。 

  关注二 计划生育手术假如何享受待遇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包含了晚婚晚育、独生子女政策、计划生育手术等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性,即使属于“计划外流产”,也有其应享受的权利。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有人问:如果女职工在休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劳动法专家胡泉律师的意见是:这如同劳动合同期满时未休年休假一样,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是相应的待遇还是应当兑现。 

  【相关案例】李女士育有一女,最近她因意外怀孕,去医院做了药物人工流产手术。随后,李女士通过家人将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交到公司,公司按照医嘱给予其14天的假期,这14天的工资公司照常支付。然而李女士不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明规定了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该享受15天的假期。公司为什么少给她一天假期呢? 

  李女士的情形属于“计划外人工流产”,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人工流产情形,而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假期。由于李女士属于第一次人工流产,因此,在假期内企业按照她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薪酬。 

  关注三 流产休病假如何享受待遇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或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劳动法专家何永强提醒,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如果是采取了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后失败再次人工流产的,假期及工资待遇与第一次人工流产的相同。如果是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相应的,假期期间的工资也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另外,对于“计划外流产”中自然流产的女职工,由于既没有规定可以享受“小产假”待遇,也没有规定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也只能凭医院证明享受病假待遇了。 

  【相关案例】蔡女士已育有一女,因为意外怀孕而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然而当蔡女士拿到请假期间工资时,却发现自己的工资与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不符,明显是公司少支付了。于是,她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对方告知因为她未采取过节育措施,又是第二次人工流产,因此她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工资也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流产 生育 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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