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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计算以工龄为依据

2015-09-14 10:55:15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小钱一直从事自由职业,但随着行业不景气,她想找一家用人单位工作。2015年3月,小钱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公司要求小钱提供她的社保缴费凭证,以根据她的工作年限来确定能享受多少时间的“带薪年休假”。这让小钱犯了难,因为她虽然一直在工作,却都是自由职业,所以只有零星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为自己缴纳过社保。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小钱按“自由职业”缴费期限来作为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呢?首次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又该怎么来计算第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做一个介绍: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包含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限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的“累计工龄”作为计算依据的。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做出了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职工的就业过程中,出现更换工作单位的情形是非常正常的。于是这里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置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必须指本单位连续工龄呢?还是指包含了其他工作单位的工龄呢?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中,对此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从事灵活就业期间,一般不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那么像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钱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期间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呢?笔者认为,一般来说,此类情况不属于计算的依据。在《复函》中,也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 

  但是,在上述文件中同时还指出了:“……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如果遇到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动者自行按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亦可以举证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三、新进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比例计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小陆于2010年3月1日参加工作,在A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5日,又于2013年9月6日起至B公司工作。那么小陆在B公司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应当计算为(117÷365)×5=1.60天。按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小陆在B公司2013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1天。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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