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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26335条]同类信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统一规范我省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保险金(一)业人员符合领取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含社会保障卡,下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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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3年8月16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业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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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5.1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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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索引号 00248503X/2022-07940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号 ZJSP13-2022-0016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2〕85号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有效性 有效体裁分类 通知发布日期 2022-12-07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中...[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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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社保有关基数政策的通知

法规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索引号 00248503X/2022-07932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号 ZJSP13-2022-0017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2〕86号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有效性 有效体裁分类 通知发布日期 2022-12-01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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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亿元业保险稳岗资金下发 加力稳企业保民生

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减压、稳岗扩岗,今年以来,我国连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力度,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数据显示,1至8月份,各地已向1120.1万户次企业发放稳岗资金646.3亿元,为稳企业、稳就业、保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今年以来,为进一步缓解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我国将中小微企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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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着业金,打着零工,业金会停发吗?

正领着业保险金,又打零工。这种情况下,还能领业保险金吗?《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人员在领取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根据上述规定,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发放业保险金。如何判定业人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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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对《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和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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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全解读

01第一条“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制定补缴方案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Q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申请条件?需提供哪些材料?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因受疫情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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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我国减收缓缴业保险费715亿元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业保险具有保生活、防业、促就业功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业保险司司长桂桢22日在人社部2022年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两轮助企纾困稳岗位保民生政策。上半年仅降费率和缓缴一项,就减收业保险费715亿元。据桂桢介绍,今年在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叠加实施对5个特困行业企业、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以及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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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索引号 00248503X/2022-07724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号 ZJSP13-2022-0012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2〕52号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有效性 有效体裁分类 通知发布日期 2022-07-11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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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有章可循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医保局日前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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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本级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为帮助企业缓解受疫情影响遇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现就市本级(含定海区、普陀区)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对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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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传 真:0580-2283139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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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一)申请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所属地中心申请缓缴。(二)缓缴期限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三)申请流程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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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有的超出预期。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全球粮食、能源等大宗商品市场大幅波动,国内疫情近期多发,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加,经济循环畅通遇到一些制约,新的下行压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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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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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舟山市2021年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舟山市2021年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参照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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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为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为宝爸宝妈们准备了一大波生育福利。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这一波福利,很快就可以享受了!  延长、增设了哪些假期?假期工资谁来发?  先划个重点,新修改的《条例》延长了妇女产假,增设了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为了更好地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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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个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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