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处理政策
2008-07-11 14:16: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网信息中心 作者:小杰采编 浏览46次
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
1、标准劳动关系,是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定,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
2、民事劳务关系,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如从事居间;行政、承揽加工等。
3、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在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1)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 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3) 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4) 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5) 退休人员;(6) 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日、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2、劳动保护,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3、最低工资,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劳动者享受其他劳动保障待遇。
责任编辑:xie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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