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舟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社保〔2011〕26号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的使用管理,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网络,为全市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更方便的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费结算程序,根据(舟政发[2010]6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舟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离休专项统筹人员)。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必须使用医疗保险卡刷卡结算。其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或个人自理、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未使用医疗保险卡刷卡结算的医保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支付。
四、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以刷卡结算:
(一)外伤(包括工伤);
(二)生育与计划生育;
(三)转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其它特殊情况。
以上情况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或单位垫付,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报销。
五、参保人员不能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报时间为当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各种原因当年度未及时报销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报手续,延期将不予报销。
六、参保人员如发现本人医疗保险卡信息错误、使用遇到故障,应及时与发卡机构取得联系。参保人员发现本人医疗保险卡遗失,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及时到卡办理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卡挂失及换卡手续。未办理挂失及换卡手续的,期间刷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七、医疗保险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使用医疗保险卡必须同时随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并仅限本人使用。如有转借、冒用、涂改、伪造,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八、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必须核对医疗保险卡和病历本,做到卡、本、人一致,若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医疗保险卡和病历本,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按违规医疗行为处理。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严格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和舟人劳社险[2009]1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发生的刷卡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支付。参保人员在同一天内,同一医院或不同医院,相继发生相同类别和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卡将限制使用。
十、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使用医疗保险卡,待单位或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再重新恢复使用。
本通知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未按规定刷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1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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