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员工看手机的原因五花八门,如果纯属个人上网、购物、看视频、玩游戏等这类与工作无关的娱乐行为,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时间内,但显然不属于工作原因。如果员工因这种情形而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问: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看手机被地铁门夹住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如今的手机已经从曾经功能单一的通信工具转变为集通信、办公、购物、娱乐为一体的智能化产品。手机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一个新名词———“低头族”随之诞生。指的是无论在任何场合都低头只顾玩手机的一类人群。其实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特别是走在马路上抑或等待交通工具时。
曾经就发生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看手机而被夹在安全门与地铁列车之间而酿成的惨剧。这类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是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员工因看手机而受伤被认定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问:员工在单位上班时,因看手机而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除了上述提到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看手机的情形,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看手机的情形也屡见不鲜。那么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看手机而导致摔伤等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看手机这一过错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的三要素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原因。员工在上班时间看手机而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而受伤,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
在此,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员工看手机的原因五花八门,如果纯属个人上网、购物、看视频、玩游戏等这类与工作无关的娱乐行为,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时间内,但显然不属于工作原因。如果员工因这种情形而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问:如果属于工伤,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以及如何维权?
答: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员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员工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若员工发生的事故伤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员工在伤情稳定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因工伤待遇产生的争议,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我们呼吁大家不要再做低头族,这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不要因为低头而忽略了身边的美好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