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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劳动关系仲裁员对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2-04-09 14:18:22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咨询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现就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续签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一下深入的探讨。

      一、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现如今劳动合同越来越受劳动者的关注。之前由于一些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出现劳动纠纷案件时,劳动者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管部门也爱莫能助。值得提醒的是劳动者要谨记,只要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否则出现纠纷也只能自咽苦果。下面就签订劳动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醒如下:

       (一)劳动者莫与企业签订空白合同。职工李某接到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某企业人事主管拿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让他在后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其他内容由某企业统一填写,李某没多问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今年5月,某企业突然通知他,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将不再和他续签。没想到,劳动合同一拿来,他傻了眼: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今年5月31日。有的用人单位会有意拿劳动合同先给员工签字,然后再随意填写合同的具体款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时制度等。需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由此形成的各项权利义务双方必须承担。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如果草率地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可能会不慎中招。即使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也大多赢不了官司。到时候吃亏的还是劳动者本人,所以说劳动者切记要擦亮自己的双眼,别弄的最后吃个哑巴亏。

      (二)劳动合同到期,别傻等单位通知续约。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09年1月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今年1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他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不再和他续约。王某以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按现行政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规定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本案中的王某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对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管理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的关键是:如何与员工订立、变更、解除、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职、降薪和处理违纪员工;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什么情况下必须签订?相信面对上述问题,各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心里都各自打着自己的小算盘,觉得似乎应该这样处理,但好像又不是很妥,总之,在这场劳动纠纷中胜者几乎永远都是企业方,而劳动者都只能敢怒不敢言,只能选择默认。结合工作实践,本人认为,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拟订、备案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企业与劳动者备案的劳动合同和未备案的劳动合同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很多企业都未使用由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企业们觉得劳动合同范本中某些规定不适合企业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因此,在劳动合同范本基础上,许多企业也就增加了很多条条款款,只要那些未备案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所约定内容不违法,在法律上劳动合同备案与未备案的劳动合同是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发生劳务纠纷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均会确认未备案的劳动合同有效行为。

      (二)劳动合同应尽量详细地规定双方的义务。规定双方义务既在于保证双方按照合同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出现违约情况;也在于一方违约时,能够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对于企业来讲,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职责,并明确对于该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这样,员工有违反职责的行为,就有明确的处理依据。同样劳动合同内容更应该明确如果企业违反劳动合同,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或者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规定如果企业或者劳动者发生某些行为,企业或者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违约金。规定的好处在于:一旦有规定情形出现,企业和劳动者就都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违约金。但应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情形,也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并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违约金,因为这些规定会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

      (四)职工辞职和职工无故缺岗30天以上就应当认同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自动辞职的,企业不需支付辞职补偿金,因此避免辞职补偿金纠纷的发生,对于在员工愿意以辞职名义离开企业。企业应尽可能的要求员工提交辞职书。另一方面是有的员工因各方面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任企业,但又不给企业说明,不上班也不请假,就无故缺岗,这种情况企业就可以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字,如果员工拒签,企业可以通过电视台公告或者报纸公告后满30天就可以到劳动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单位如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者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无异议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之前一个案例已经说过了,这个时候企业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补偿金,为避免以后不必要的劳务纠纷的发生,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双方规定某些终止条件。如:类似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六)在劳动合同及企业规章中明确规定违纪辞退的情形,以减少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辞退补偿金:(一)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辞退纠纷中,上述(二)、(三)项是经常被企业引为辞退理由的。但在实践中,这两项的标准都难以掌握。什么是严重违纪?多大损害才算重大?都是十分模糊的标准。如果交由劳动仲裁院或者法院去判断,大多数的违纪行为不会被认为是严重,大多数的损害不会被认定为重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面临败诉的局面。但如果企业在其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辞退且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只要这些规定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发生纠纷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就会依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裁决。

      以上是本人在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随着企业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作为劳动部门的一名仲裁员,建议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拟订相关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时,尽量交由专业的法律人员起草和审定,只有这样,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才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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