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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常发生的变相克扣工资的那些事

2012-09-05 12:22:07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低资长期“试用”

      初中毕业后的小池从农村来到市里,到一家物流公司,当了一名装卸工,老板与大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老板以小池工作不熟练为由,让小池继续试用,且没了期限。现在小池已经被试用十来个月了,试用工资挣得没完没了。

      爱博仁编注:
      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有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吃”、“住”顶钱

      云芳和几个没有考上大学的同乡姐妹,从农村来城里闯世界,初来乍到,首要的问题是吃和住。经过一番艰苦努力,最后她们终于和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厂方“包吃包住”,每人每月工资1800元。工资到手时,她们傻眼了。工资哪是每月1800元?“包吃包住”,必须付费,扣掉住宿费、伙食费,每人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只有1150元,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少。

      爱博仁编注:
      合同中约定厂方“包吃包住”条款,就代表该部分的费用应由厂方承担,而不应该列入工资支付范围内的,该制衣厂这样的做法是违法了合同约定的条款了。

      不给开工资单

      齐某和几个同乡来城里打工,受雇的单位不同,可他们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就是用工单位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时只签了一份,签了以后说合同要存档,就收了起来,他们连合同的复印件都没有。至于工资是有个单子,工人名字都在上边,可拿工资时在单子上签完字,用人单位就将单子收走,工资咋算的谁也不知道。

      爱博仁编注:
      有些企业采用了秘级工资制度,主要是针对个人间的工资背靠背,互相保密,企业有这种规定也无可厚非,但作为工资领用者本人,是有权明确知道其工资单并了解其中的组成部分,企业这样做是不对的,应该要给到本人每月的工资单。

      停工应付酬不付

      李达去年被一派遣公司招用,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当年各单位找公司,用派遣工的不少,活挺多。今年不太景气,派遣业务冷淡,派遣工外派工作时断时续。活少,等待时机,他们没有离开。用工间歇、等待时间,派遣公司不给发生活费,使他们的生活遇到了困难。

      爱博仁编注: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情形的,属于用工单位合法退回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设圈套加班不付费

      张某一年前应聘来到某公司,签约时公司拿出了一纸空白合同书让张某签字,合同书中有一句“每月薪金3000元包括加班费”,但没写具体加班时间。张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入公司后节假日不休、天天加班,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现公司解聘了张某,这种公司与他的事先约定没有把加班费单独计算,是损害了他的利益的。

      爱博仁编注:
      员工加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法定日必须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合同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以国庆节总共休息7天为例,国家规定,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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