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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医疗费谁担?

2012-12-07 08:53: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周某系某塑胶制品公司员工。2007年10月25日,周某工作时从扶梯上摔下致头部外伤,后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7级。周某伤后至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133843.46元。经理赔,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了上述医疗费中的67476.77元。后双方产生争议,公司要求周某返还未报销的66366.69元。仲裁委裁定周某返还公司医疗费66366.69元。周某认为其发生工伤后不应自负医疗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返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于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部分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法律未作规定。爱博仁认为,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如下:

  首先,从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来看。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工伤保险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及时救治工伤职工一直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让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能促进对工伤职工的救治。其次,工伤保险只是分散工伤风险,而非免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从工伤保险立法历史来看。《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因此,确定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职工自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而确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则有尚未废止的《劳动保险条例》作为依据。

  第三,从相近法律规定来看。其一,与雇员伤害赔偿相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下的雇员受到伤害后尚且无需自负医疗费,那么,受到更多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更不应承担医疗费。其二,与停工留薪期待遇相比。依《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是职工因暂停工作而发生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属间接损失。工伤医疗费是职工因接受医疗而遭受的既有利益的损失,属直接损失。属间接损失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尚且获赔,属直接损失的医疗费更应获赔。其三,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相比。依《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若由职工承担,则会产生投保反得更少赔偿的结果。

  第四,从有关法理来看。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法理基础有三:其一,用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本身,制造了对职工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故其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理应承担责任。其二,用人单位指挥、组织着工业生产,其对生产的性质有着最为真切的认知,也最有能力控制危险的发生,故其作为危险的控制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三,用人单位从生产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也应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超出 工伤保险 范围 医疗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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