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工龄应如何计算?

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工龄应如何计算?

2013-03-16 09:42:49  来源:爱博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万先生大学毕业后进入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工作。2004年6月,万先生因考上了硕士研究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全职读研。

  2007年6月,万先生研究生毕业,其与原公司联系后,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继续工作。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并实施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2月,万先生因工作业绩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经培训后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公司决定以万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万先生觉得在公司也无太大发展前途,对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表示不认可。万先生认为应当根据其1998年7月起计算其工龄,而公司却认为万先生的工龄只能从2007年7月第二次入职时开始起算。同时,万先生还表示公司除了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外,其在2011年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公司没有答应万先生的要求,万先生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1998年入职计算其工龄,补足其经济补偿金,并以三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如何计算?

  万先生认为,其在1998年7月便进入公司,期间有3年读硕士研究生,没有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过,故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工龄自1998年7月至2012年6月共计15年。公司应按照15年的工龄计算并补足其经济补偿金。同时,其在2011年有10天带薪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公司认为,万先生于2004年6月读研时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办理了退工手续。2007年7月其再次入职,故万先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为2007年7月-2012年2月共计5年。至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因万先生工龄只有5年,故其2011年年休假只有5天,公司愿意支付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这5天的年休假待遇。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2007年7月起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共计5年,并支付了其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但是,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应当根据劳动者的累计工龄计算,2011年万先生已满10年累计工龄,其应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最终仲裁委裁决,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10天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有关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当如何计算的争议。本案共涉及两个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的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劳动者2004年7月-2007年6月读研期间,其没有参加工作,也没有获得劳动报酬,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故自然不能计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劳动者虽然在1998年7月-2004年6月期间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此段劳动关系在2004年6月因劳动者“辞职”而解除。故2012年2月,劳动者再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应按2007年7月劳动者再次入职时起算,公司无义务支付劳动者2004年6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

  二、带薪年休假的工龄如何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万先生2次入职,其在2011年已满10年工龄,故根据法律规定理应获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员工 离职 再入职 工龄 计算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