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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不能是拒付加班费的理由

2013-03-19 15:10:38  来源:爱博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单位以自身规模小,亏损严重为由拒绝支付职工加班费,终被职工告上了仲裁庭,吃了官司。

  袁某于2012年3月1日应聘到烟台一家规模不大的服装服饰公司从事烫台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袁某月基本工资为1686元,服饰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单位规定,职工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但服饰公司从未按规定支付袁某等职工加班费。11月10日,服饰公司因效益不佳,亏损严重,宣布停业,同时通知所有职工劳动合同到下月初终止,要求职工在当月20日领工资时办理离职手续。接到通知后,袁某等5名职工找到领导,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他们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结果遭到拒绝,为此,袁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申诉。

  服饰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注册资金少,职工数量也少,是一个服装行业的中小企业,而且自成立以来,由于受市场大环境的影响,效益一直不好,直至亏损严重无法继续经营,因此,公司无法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且周末加班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调休。但庭审中,服饰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证据。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服饰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袁某等人周末加班已进行调休的相关证据,按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服饰公司以服装行业的特殊性,且属中小亏损企业为借口,自辩无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服饰公司应当按规定依法支付袁某等职工平日和周末时间的加班费。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第47条的相关规定,服饰公司因故提前解除与袁某等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袁某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庭屡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服饰公司按规定支付了袁某等职工加班费和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企业 亏损 拒付 加班费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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