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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上职业病应获双份赔偿

2013-03-20 09:00:39  来源:爱博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993年9月份,33岁的米婷(化名)应聘到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宾馆工作,工种为宾馆播放员。此时米婷工作的音控室刚刚进行了油漆装修。1994年初,米婷开始出现皮肤皮疹等症状,经常感冒发热,全身乏力。1994年12月10日,米婷到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先后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后多次住院治疗计166天(目前仍在治疗中)。1999年12月,无法继续工作的米婷不得不办理了病退手续。

  年纪轻轻的,本来身体也很好,怎么会忽然患上这样的大病呢?医生提醒她,可能与她的工作或者生活环境有关。米婷不由把目光投向自己的工作场所——音控室。音控室由于面积小相对比较封闭,一直油漆味很重,味道难以散发出去。一打听,原来宾馆为了不影响正常营业,未经闲置通风即将音控室投入使用。这可害苦了米婷,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处在这样的有毒环境中,怎么能不中毒呢?

  2007年6月22日,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认定婷是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2007年12月14日,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米婷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08年4月2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米婷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2008年12月31日,米婷向某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某某市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判决米婷获得工伤待遇。其后,米婷得到工伤保险等费用合计203391.32元。

  2011年1月7日,米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某某宾馆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其全部资产已移交某某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米婷遂要求某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工资及奖金差额、病退工资差额、营养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终身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器官费、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及提前退休的经济损失,合计2505651元。但某某公司认为,米婷已经获得工伤赔偿,怎能再向单位索赔呢?

  2012年2月20日,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米婷因职业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其工伤待遇已经通过诉讼得以享受,但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米婷可以向某某公司依法主张相关权利。该权利产生的基础是用人单位侵权,除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应承担雇主责任。但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工伤有所区别,所以在赔偿范围上,并不是重复赔偿,而是差额部分的赔偿,差额项目主要在精神损害、住院期间以外的护理费、营养费等。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公司赔偿米婷因职业病造成的损失精神抚慰金、截止2013年11月30日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截止2013年11月30日的护理费、交通及住宿费,合计138303.5元。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职工 职业病 双份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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