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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动议协商解除合同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3-08-24 15:15: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黄先生系某家具公司销售部的一名销售员,与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今年6月,公司决定减人增效。经与公司工会组织协商,公司职代会通过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方案,并通过各种方式公布。方案规定:由公司提出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方案公布后30日内书面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30日后,黄先生才向公司递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并要求公司按方案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黄先生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时超过了公司规定的期限,公司可以同意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合意的方式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冲突。那么,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这里关键是看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项规定表明,虽然是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属于被动失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反之理解,如果由劳动者提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家具公司提出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设定了30日的周期和书面同意的条件。可黄先生未在公司统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愿,表明黄先生未能在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此后,黄先生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是黄先生本人另外动议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尽管最后协商一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是黄先生提出协商解除要求的,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没有向黄先生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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