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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3〕31号]

2014-06-18 11:29:15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精神,加快推进舟山群岛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有效缓解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按照“人才强市”战略的总体部署,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主体、社会支持、劳动者积极参与的职业培训新格局,加快培养适应海洋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经济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通过政府购买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办法,促进企事业单位、院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加快培养一批社会紧缺、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加大培训力度,满足重点产业用工需要和就业困难群体培训需求,保障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广泛开展面向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一)着力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以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为抓手,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培养一批舟山群岛新区紧缺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对在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分别按不高于1200元、2000元、36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补贴。县(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补助政策仍按《舟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补助办法》(舟组综〔2011〕57号)执行。
    实行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对从事紧缺工种、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且每年参加职业素质提升培训,稳定就业的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分别按每人每月3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获得舟山市技能大师、国务院特贴专家等荣誉称号并享受政府津贴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对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和技能大奖的人员,给予1:1配套奖励。
    (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快提升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实现稳定就业。对在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紧缺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证书、初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按不高于500元、800元、1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补贴;对在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取得非紧缺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不高于紧缺工种补贴标准的60%据实给予培训补贴。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创新企业职工新型育才机制,企业自行组织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展新型带徒传艺工作或经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组织实施企业按不高于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标准据实给予补贴。
    (三)积极开展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开展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初级技能和技能提升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据实给予上述相应标准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额度执行。
    (四)加强市外来舟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与本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标准的培训补贴。
    (五)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围绕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经济产业特点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技能大赛,组织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鼓励和支持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创新活动。对参加市级大比武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次分别按相应培训补贴标准全额补贴给相关企业。在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中,对促进职工技能提升明显、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高技能人才引领作用突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舟山籍各类人员(包括在舟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按照创业意识培训(GYB培训)、创业提升培训(I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培训)、创业实训(模拟公司创业培训)分别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200元、1200元、1400元、2000元的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储备
    (一)提升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市内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取得紧缺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舟实现就业的,在舟高校学生或舟山籍在外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紧缺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舟实现就业的,按相应补贴标准据实给予补贴。
    (二)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未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申请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学员按紧缺专业单独组班,经培训取得中级工及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按每学期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补贴。对农村学员、零就业家庭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不超过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贴。
    (三)开展“订单式”培训。引导用人单位与院校合作面向市内外开展“订单式”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当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学期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补贴。对农村学员、零就业家庭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及市外学员给予不超过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贴。
    (四)提高特殊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对培训周期长、投入成本高的特殊工种,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培训补贴。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专业培训机构建设。强化职业(技工)院校技能培训功能,支持职业(技工)院校积极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围绕舟山群岛新区支柱产业合理布局职业教育资源,突出办学特色,做精做强职业院校,提升学校对新区发展的贡献度。对办学特色明显、培养技能人才成效显著的职业教育机构实行奖励。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培训机构,开展舟山群岛新区所需的技能人才培训。对学生培养取证率、就业率高的职业(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显著的其他专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每年经考核授予“舟山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舟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补助办法》(舟组综〔2011〕57号)中对市本级职业(技工)院校紧缺专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奖励不再执行。
    (二)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平台建设,进一步发挥好现有的学校、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结合技师学院建设,重点建设好以临港先进制造业为特长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并逐步整合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认证机构,建设市级公共实训认证中心,努力为新区产业发展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通过政府补贴、基地自筹、企业赞助、设立企业生产线等方式,增强公共实训基地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合理利用公共实训基地。每年对经考核硬件设施完备、项目设置科学、师资配备合理、公共服务职责到位、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三)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鼓励、扶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接受创业实践创造条件。加大对创业培训基地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提升受训者的创业能力。对经评审符合条件、创业培训成绩显著的创业培训(实训)机构,授予“舟山市创业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称号,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加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情况、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传技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带徒要求的,按其带徒数量及技术等级给予带徒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带徒弟中取得高级工及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70%(含70%)以上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3000元的补贴;所带徒弟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在50%(含50%)至70%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要进一步认识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抓好组织实施。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整合力度,统一职业培训政策。本意见涉及到的各项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培训补贴资金包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际补贴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审核确定。年度内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必须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师资及实训设施设备等情况审核认定公布,并随时接受质量跟踪检查。市内培训机构尚未开设的培训项目,参加市外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可以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部门要适时公布《舟山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及《培训补贴标准参考目录》。
    (三)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考核。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对在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培训补贴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职业培训 稳定 促进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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