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案例】曾严重违纪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曾严重违纪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8-05-09 08:30:08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近日,劳动者徐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上海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无故拖欠其工资,并要求制造公司依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并对制造公司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

经查,徐某系高级技工,于2014年12月1日入职制造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1日到期。2017年12月1日,制造公司向徐某发出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调查询问,制造公司代理人马某向监察员承认有关拖欠徐某工资的情况属实,并详述了公司不向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马某称2015年3月25日,徐某下班后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导致公司车损2万余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但公司当时考虑到徐某这样的高级技工不易招聘,故决定暂不辞退。直至2017年12月1日徐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遂通知其终止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因徐某的严重违纪行为在先,故不予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同时,马某也按要求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了规章制度及其制定流程、公示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理结果

针对拖欠徐某工资的行为,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制造公司承诺将立即整改,尽快补发。对于徐某要求制造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之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后认为:虽然2015年3月徐某下班后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并造成车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制造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制造公司当时放弃辞退徐某,也未与其进行协商有关公司拟保留该过失性辞退权及令其放弃将来经济补偿金权益等惩戒措施的事宜,而是继续履行双方间劳动合同直至合同期限届满的做法,不能认为制造公司事隔两年半之后仍然对徐某具有过失性辞退权,反而可视为制造公司对徐某严重违纪行为的包容与宽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制造公司直接终止与徐某间劳动关系的,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综合点评

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拖欠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及劳动者曾经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等事实部分并无争议,案件的焦点在于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劳动者是否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制造公司到期便直接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均否认存在协商续签的情况,因此制造公司依法应当向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单位有何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此类“过失性辞退”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也即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单位不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将其辞退,也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前提是涉及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其制定、修改及公示的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劳动者的具体违反行为确凿。本案经查实未发现制造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涉嫌违法且徐某也未表示过异议。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权,用人单位得以自主选择行使该权利或者放弃行使,但相关法律中均未对该权利是否可以暂不行使而保留至他日的问题予以规定。

第三,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曾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豁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当时未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在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未协商约定有关保留此权利及严重违纪劳动者放弃将来经济补偿金权益的惩戒措施,反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期满的,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过失性辞退权,宽宥了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因此,本案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wangsy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员工在工作中起争吵,继尔打架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