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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而不休”,还受《劳动法》保护吗

2018-05-28 08:35:29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唐学基  浏览46次 
律师提醒:退休再就业需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通讯员唐学基 记者何悦报道 职工退休之后再就业,遭遇劳动纠纷怎么办?被欠薪了、发生工伤等情况还受《劳动法》保护吗?

  当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处于老龄化逐步加深的阶段。选择“退而不休”的老年人正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有近五成60~64岁老年人仍依靠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老年人“退而不休”带来的就业歧视及劳动纠纷情况时有发生,部分老年人无法在工作过程中享受应有的法律保护和劳动保障。

  下面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口头协议工资难保障

  来自安徽的萧女士等3人,都已过退休年龄,身体健朗,今年2月24日结伴到杭州尚恩食品公司工作,口头约定底薪2400元。公司老板周总曾允诺:“干得好,每月可以拿3500元。”于是,萧女士等人工作努力,表现不逊色于年轻同事。可2个月下来,她们发现工资每次总比同事少500元至800元。这引起了萧女士等人的不满。

  她们找周总理论,可得到的回复是:“你们都已退休,公司能招用就不错了,还挑三拣四,不满意就走人。”面对周总的盛气凌人,萧女士等人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

  由于萧女士等人已过退休年龄,已不属于《劳动法》的调处范围,但监察员还是上门进行协调。因用工时双方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月薪也是口头约定,监察员依据《劳动法》有关同工同酬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一番说理教育,后经双方协商,公司同意再给予萧女士等3人每月补400元,双方就此解除用工关系。

  案例2:遭遇工伤赔偿易受阻

  去年11月,63岁的河南籍民工程师傅在桐庐某工地干活搬运石块时,不慎右脚被砸伤,当时工地承建方东阳艾兴建筑劳务公司将程师傅送院治疗,治疗期间,公司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

  可今年3月程师傅治疗痊愈后,提出要求公司赔付其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元时,惹怒了公司,几次上门都被公司拒之门外。他被告知:“是你干活不小心,且你已退休,医疗费公司都给出了,哪还有什么赔偿。”无奈的程师傅找到相关部门,但也因自己已退休,公司又否认且无任何用工证据而告终。

  最后,今年5月在桐庐分水镇人民调解组织的帮助和协调下,公司支付了程师傅1.4万元工伤赔付,事了。

  律师提醒:退休再就业需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军提醒广大“退而不休”的再就业人员,因他们不属于《劳动法》调处范围,故无法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更不能因此以口头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弄清用工主体的各种信息,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劳动报酬和安全保障等;并注意收集保留工资条、考勤卡、服务工牌、收费发票等,以便产生纠纷时用作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用工纠纷,第一时间先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可去属地工会、就近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或相关劳动部门寻求帮助,也可直接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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