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进一步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3月份集中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规定执行。
二、对困难企业减负解困的帮扶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出台的“完善大企业集团扶优扶强政策”、“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帮助渡过困难期”等政策,对市区困难企业实施以下减负解困政策。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的;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的;
4、采取稳定岗位措施,2008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
5、2008年以来连续出现亏损的;
6、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按企业2007、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指标变化情况核定);
7、企业不能正常安排生产经营,连续三个月以上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
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委、国资委等部门参加。
困难企业认定由市政府统筹考虑,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工岗位补贴和职工培训补贴四项帮扶政策其中一项,并填报相应的申请表(见附件4、附件5),自文件发布后至2009年11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内。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与市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职工岗位补贴。
困难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职工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内。
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岗位补贴标准为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对象为经核定的稳定就业人数(扣除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但最多不超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对培训计划落实,且效果明显的,可适当提高职工岗位补贴标准。
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或企业职工岗位补贴,应填写《杭州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职工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社保补贴和职工岗位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市劳动保障局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职工岗位补贴资金拨入企业账户。
各部门要严格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向社会公布享受两项补贴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补贴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开展技能性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申请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一般不超过培训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按实际培训人数每人不超过500元。
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
困难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应填写《杭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并附培训计划。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考核,根据培训合格人数确定补贴额度。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培训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入企业帐户。
三、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
对承诺2009年内不裁员并对稳定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城区企业,经考核评出先进单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
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裁员行为,但承诺不裁减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成员,且此类人员2009年底前仍在岗的主城区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补贴标准为4000元/人。
稳定就业补贴和一次性用工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执行期为2009年内。
符合享受上述补贴的企业,可在2009年11月底前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申请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的企业,需同时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2009年底前审核批准,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鼓励和引导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需要裁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本企业工会同意,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
2、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经营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应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实行以月或以季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能调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支持企业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共享,携手共渡难关。企业在困难时期,因生产任务不足,工作时间减少或工作岗位共享的,企业应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调整薪酬计划,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后,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4、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裁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5、妥善处理困难企业延期支付工资问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在延期支付工资的当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
1.杭州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略)
2.杭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 (略)
3.杭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核决定书(略)
4.杭州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职工岗位补贴申请表(略)
5.杭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略)
6.杭州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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