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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如厕身亡算不算因公牺牲

2010-08-26 14:33:18  来源:凤凰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28岁公务员加班猝死

      2010年7月24日,星期六,一个本应休息的日子。

      江阳区委宣传部通报,7月24日,江阳区黄舣镇公务员朱继宏主动放弃双休日,忙于建设“中国白酒金三角”项目“酒谷大道”的筹备工作。当日下午2时左右,长期超负荷工作的朱继宏,不慎摔倒在卫生间地板上,后脑受到重创,造成颅内出血。因抢救无效,7月26日19时40分,朱继宏不幸去世,年仅28岁。

      7月27日,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中共江阳区委追授朱继宏“优秀共产党员”称号。7月28日,江阳区四大领导班子为朱继宏举行隆重的追悼大会,200余名干部群众前往泸州市殡仪馆为他送行。

      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网上发帖回忆,事发时朱继宏吃过午饭,在办公室上网,边做工作上的事情,边和女友聊天。随后到厕所方便准备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网友争议:午休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如厕摔倒不治而亡算不算因公牺牲?虽然朱继宏所在单位黄舣镇政府表示朱长期承担着3个人的工作,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完全符合政策标准。但在网友们的理解中,午休、聊天、如厕、摔死实在与他们认为的“因公”、“牺牲”格格不入。

      七嘴八舌

      六成网友认为不妥

      在一家门户网站对此事所做的网友调查中,57.7%的网友认为朱继宏被定性为“因公牺牲”不妥,24.1%的网友认为毕竟是在工作时间,应该是因公牺牲。认为要看具体情况而定的网友占18.3%。而质疑声主要围绕在“周六”、“午休”、“上厕所”、“聊天”这几个字眼上。

      网友小虎就属于反对派,他认为朱继宏在饭后午休时间,还和女友网上聊天,不能算做工作状态,被认定“因公牺牲”不够条件。

      网友“大田鼠”表示:“周末加班是超负荷工作,午休期间和女朋友聊会天也是人之常情,没有什么不对的,认定‘因公’合情合理,不要求全责备。但是,朱继宏这种状况只能算工伤死亡,不要把‘牺牲’二字随便用。‘牺牲’这个词应该用在特定场合,符合特定意义。为企业为单位死伤就只能是因工死亡,为了国家死亡才能用牺牲。”

      支持因公牺牲认定的网友“阑紫月”则认为,大家不必细抠“因公”、“牺牲”这些词汇的意思和所谓崇高所指,只要他是个尽职尽责的人民公仆,而今在工作期间非正常死亡,给个这样的说法,无可厚非,相关的抚恤也完全可以理解,不要太离谱就行了。

      专家剖析

      周六、午休、聊天 不能否定工作状态

      对于大家对朱继宏在周六、午休时间、与女友上网聊过天,还是不是“因公”状态的质疑,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时福茂律师说,平时周六、周日属于法定的休息日,但是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属于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午休时间较长,可以离开办公室到食堂就餐或回家吃午饭,显然这样的午休时间不能视为工作时间。而有时午休时间很短,比如就在办公室用十几分钟的时间吃盒饭,饭后继续工作,这样午休应当视为工作时间。

      此外,对于网友质疑的聊天行为,时福茂律师说:“我觉得大家不用追究是不是周六、上厕所、聊天这些细节问题。工作时间主要看法律的规定,比如是不是在工作日、8小时之内。还要考虑单位的工作制度,比如当时是否属于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内偶尔做一些无关工作的事情一般并不影响工作时间的认定。因此,朱继宏事发前曾与女友聊天的行为不能否定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状态的认定。”

      认定“因公牺牲” 工作岗位是重要标准

      解释了朱继宏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状态的问题,就有了讨论“因公牺牲”的基础。时福茂律师解释说,我国对“因公牺牲”的情形和条件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的确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将五种情形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时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条例的精神,认定因公牺牲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工作岗位上或基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可以认定为因公牺牲。“如果就是在工作中去趟厕所,突然死亡,我认为可以视为‘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而认定因公牺牲。不能单从发生地来评定,认为死在办公桌就是因公牺牲,上厕所摔倒死亡就不是因公牺牲。我们必须审查他的死亡是否符合‘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界定。”

      根据1979年国际心脏病学会、美国心脏学会以及1970年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猝死指的是: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比照这一标准,如果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而死亡,就不应认定为猝死,继而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的情形认定因公致残或因公牺牲。

      时律师认为,朱继宏7月24日下午摔伤,直至7月26日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能够符合猝死的条件需要医学上的评定。

      法律解释

      什么人因公死亡算牺牲?

      牺牲对于国人有着深刻的含义,大家往往将在战场上、在救灾中、在见义勇为时的死亡定义为“牺牲”,因此,公务员上厕所时摔伤不治身亡在很多人眼中似乎没有达到传统观念上的“高度”。这也是造成广泛争议的重要原因。

      时福茂律师解释说,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称为“因公牺牲”,为的是鼓励和宣扬这种为公献身的无私精神,要给他们及家属相应的政治荣誉、精神鼓励和物质帮助。

      “因公牺牲”最初来源于军人的战争牺牲。但是在和平年代,这个定义的适用就逐渐宽泛了,拓展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职业上。

      在一般情况下,目前“因公牺牲”只是在军人、公务员身上才会出现,限定于在执行任务、在工作岗位上或因工作原因的死亡。而普通劳动者如果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则不用“因公牺牲”,而是认定为“工伤死亡”。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公务员、军人的职业虽然对某个人来讲是为个人生活的工作,但从国家体制来讲,其编制性质是人民公仆,为公众服务,为公共事业服务,与普通劳动者还有一些区别,因此才有了因公牺牲和工伤死亡的区别。

      “以前因公牺牲的第四种情形规定为‘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现在修改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比以前更为宽泛了。”时律师说,因公牺牲的范围比因工死亡要窄,但确实比公众理解的范围宽泛。

      因公牺牲能拿多少抚恤金?

      不过,从抚恤金的标准上看,“因公牺牲”并没有享受多高的待遇。

      时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公务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按其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由此可见,工伤死亡的待遇并不比因公牺牲低,只是没有政治上的待遇和荣誉。

      时福茂律师认为,基于对法规条文的不理解、对公务员形象的认识,网友们的质疑也是可以理解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认定已经作出、称号已经授予、悼念活动已经完成,因为网上的争论就一并撤销是不现实的。毕竟朱继宏已经付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我们也应该尊重这种行为。”

      时律师说:“同样是因公牺牲,岗位有不同,职责有区别,贡献有大小,不应因贡献相对较小、岗位普通而否定因公牺牲。大家应该对这一类事情投入关注,而不是局限于追究这一个人是不是符合条件。这件事的积极意义在于让社会大众关注因公牺牲的问题,审视我们的政策法规是否完善,是否需要改进,并起到了普法宣传的作用。”

     

 

责任编辑:che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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