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意见
2015-08-07 14:05:57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突破和创新,重点提出了扶持创业的政策举措。
一、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为让有创业意愿的人可以轻装上阵,《意见》明确,在国家“三证合一”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全面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简化冠名程序,在全省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使创业者能低门槛甚至零门槛进行创业。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营造宽容创业失败环境
《意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30万元,全额贴息对象扩大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以下简称重点人群)。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额度10万元以下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可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意见》还鼓励创新贷款发放机制,明确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三、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 突出扶持重点人群创业就业
为了提高创业实体存活率,有效解决重点人群就业问题,《意见》规定,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从高校毕业生扩大到重点人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补贴对象从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扩大到重点人群。除此之外,首次明确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给予租金补贴。
四、顺应“互联网+”趋势,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
《意见》规定对在村级电商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可上浮20%。为充分发挥农村电商吸纳就业作用,《意见》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农村电子商务将成为创业就业的又一重要领域。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为加大创业孵化扶持力度,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意见》鼓励各地对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各类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明确为创业者提供孵化服务的创业园,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量给予补贴。《意见》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对优秀创业项目各地可给予资助,对全省创业大赛优胜者,可给予一定奖励。
《意见》十分重视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意见》明确了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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