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2014-11-13 09:38:49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各用人单位及部分参保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4〕76号)精神,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慈政发〔2014〕50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宁波市区统一按1650元标准执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470元。为此,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从2014年10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对象
参加本市(含杭州湾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涉及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适用本通知。
二、调整的社会保险缴费项目与标准
(一)调整外来务工险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根据有关规定,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申报的区间范围为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三倍。因此,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470元的,需调整至147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2.4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6元),职工(雇工)个人需增加缴费12.8元。
(二)调整外来务工险中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统一按宁波市区的1650元标准执行),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整到每月33元。
(三)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470元的,应调整至147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28.8元额度缴费。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
(二)经办机构温馨提醒:各用人单位务必作好相应调整,增加扣费存款;尤其是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并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要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避免缴费不足而影响待遇。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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