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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细节决定成败

2008-11-12 11:29: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网信息中心  作者:小杰采编  浏览46次 
       实战派资深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自1996年起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讲师,曾任国家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常年劳动法律顾问。长期致力于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内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历和办案经验。 

  编者按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解读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和偏激性,使得维权意识日益高涨的劳动者产生了与用人单位的对立情绪,出现了劳动者维权的意识高于工作热情的情形,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有迅速攀升之势。2008年5月,一部针对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实行,该法的施行是否会引起更新一轮的劳动关系博弈大潮?企业又该如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要想建立起完善的劳动争议预警体系,并非一日之功,但如果能够找到劳动争议的频发点,迅速有效地建立起相对应的预警机制,将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本期“甲方乙方”将抓住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劳动合同“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订立原则,以及招聘录用条件的设定与公示等劳动争议的频发点,通过对三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的分析,提出预防及应对措施。 

  本栏目由劳动法专业服务提供商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智慧支持。

  01.规章制度,细节决定成败 

  案情介绍 

  赵华是某物流公司的叉车驾驶员,2007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勤恳,表现突出, 2008年1月,他被任命为叉车组组长。2008年2月,该物流公司人事部在进行全体员工的年度考核中发现赵华自担任组长以来,不但没有按照公司的考勤制度管理组员,还曾出现自己迟到、缺勤不记录的情况。对此,物流公司人事部以赵华经常迟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赵华表示,在其担任组长期间,只出现过2次迟到、缺勤不记录的情况,但该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因迟到早退就可以被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赵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判定该物流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仲裁结果 

  由于物流公司提供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未载明员工迟到早退的具体处理标准,且用人单位也未能提供赵华的考勤记录,对于迟到缺勤次数,物流公司与赵华各执一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无法判定。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物流公司向赵华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焦点一: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何没有起到作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什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员工,其中也包括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员工相应的处分。但这种处分必须要有法律或规章制度的依据,否则就会因无据可依而被撤销。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建立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编辑:xie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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