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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养老保险的劳动仲裁时效?

2009-06-17 20:29: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请教关于养老保险的劳动仲裁时效?

    案例:我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在某企业上班,该企业未为我购买2006年的养老保险,但购买了2007年的保险,我在2008年2月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追索2006年的保险,仲裁机关裁决为该企业为我补缴2006年保险费用,该企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决议并要求我全额负担诉讼费用。但我记得好象有法律或文件规定关于养老保险追索的劳动仲裁争议没有时效限制,请教适用该案的法规的出处。或我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复:
    由于各地司法意见不一,有的不受理案件,只能向劳动部门投诉;有的做行政案件处理,但也没有统一的做法,但最好是最好通过劳动检察或者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向单位征缴。
    以下是两种主要观点的依据,请供参考:
    1.按<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苦干问题的解释>,它属于劳动争议,应是从争议起60日为内仲裁时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审理该案的诉讼时效。
    2.缴纳养老保险金属于企业法定义务,不受时效限制。另外,根据<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苦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该争议无时效限制。
    另:国发〔1991〕33号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由此可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业若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免交。因此追索养老保险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责任编辑: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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