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农民工所在单位注册地与实际工作地不同,如何认定工伤

农民工所在单位注册地与实际工作地不同,如何认定工伤

2009-09-05 10:00: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案例: 

         建筑民工在外地施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到单位注册地还是到生产经营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呢?日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老储不服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中给出的答案是:受伤民工应依法向生产经营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来自姜堰市黄桥老区的农民工老储,今年50岁,他向法院起诉称:原告系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06年9月4日上午,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2007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不在被告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所在单位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依法为原告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南阳市,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向生产经营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故被告作出的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工程。2006年9月4日,原告老储在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2007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不在被告管辖范围,作出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原告。
     另查明,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在姜堰市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此问题亦作了相同的规定,且该规定与劳社部发(2006)1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一致,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精神相吻合,并无冲突之处。本案原告老储作为农民工,在河南省南阳市施工时受伤。承建工程单位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虽在姜堰市,但该单位并未为原告老储在姜堰市办理工伤保险,原告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河南省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故被告作出的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姜堰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储要求撤销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
责任编辑:abler01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