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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常见问题解答

2010-05-05 09:03:24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根据爱博仁对相关婚假知识的认识,结合企业运作的实际操作实例,对做婚假常见问题解作一汇总解答,以供大家共同探讨参考:

  1、结婚年龄和晚婚年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年龄,国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有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或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为晚婚,(提请大家注意:晚婚为初次结婚)

  2、婚假天数和晚婚假天数:

  婚假的具体天数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相关规定,只是在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中规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实践中,执行该文件通常按最长3天时间计算,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晚婚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公民晚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了公民享有晚婚假的权利。晚婚假的具体天数,在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因此,具体的晚婚假天数,因地而异。如广东: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江西: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北京: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上海:晚婚的公民,增加晚婚假10天;江苏: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安徽: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福建:晚婚的,婚假为15日(也就是晚婚假12日);甘肃: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也就是晚婚假27天)。

  3、再婚者婚假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据此,再婚同初婚一样,同样可以享受婚假待遇。但是由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规定了,晚婚为初次结婚,故再婚者,不应享有休晚婚假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则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初婚者享受晚婚假。

  4、婚假待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当然,晚婚假期间享有与婚假期间相同的待遇。

  5、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国家法律层面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也有规定:婚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根据上述规定,在广东和上海地区,婚假应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6、休婚假有无时间限定:

  很多单位规定,婚假必须在结婚后一定期限内使用,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婚假必须在什么时间内休完,因此对婚假的使用时间限制并不违反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但是企业限制婚假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即:婚假的时间限制要合理、规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经过公示。如果单位没有这样的限定的,则员工在本单位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休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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