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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要付违约金,如此约定违反劳动法?

2010-05-07 09:07:16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案例:

  某员工与某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是3年,工作后不久(半年),该员工考上了研究生,想解除合同去上学,跟单位协商,单位却让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五万元,请问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爱博仁解答:

  你无需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该规定的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相关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且人员限制在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而你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你只需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试用期内,则需提前3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ble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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