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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2010-08-20 21:23:58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政策咨询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问:我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多,我月平均工资2500元左右,单位昨天找我谈话说多给我1800元立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这样做合理吗?

  答:如果你公司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选择提前30天或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你上月工资标准是1800元,那就是合法的。

  问:我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钢窗安完为期限,7个月零5天活路做完了,老板就叫我们下周结算工资走人,请问有没有补偿?

  答:你签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建筑公司应当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问:我在单位工作了4年,2009年3月我因工负伤,住院7天,工伤鉴定为10级,在家休息了3个月之后到单位上班感觉很不适应,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当有哪些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包括以下几方面: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为: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4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我和单位约定了5年服务期,合同约定如果服务期未满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金,但连续3年单位都没有给我们购买社会保险,我现在想离开,又想到白纸黑字签的违约金,请问我提前离开单位承不承担违约金?

  答: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因为《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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