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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操作问答(五):加班规定和违约、补偿、赔偿类

2010-09-02 11:16:03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网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上篇阅读:劳动合同法操作问答(四):薪酬管理与社保、福利管理类

 


      目录

      加班规定类

      42、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43、加班费怎么计算? 
      44、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45、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46、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47、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48、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违约、补偿、赔偿类
      49、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50、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1、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52、对于口头违章指挥行为如何举证? 
      53、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54、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55、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56、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57、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 
      58、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5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60、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6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6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63、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64、企业破产或倒闭,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65、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6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67、企业重整裁员,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68.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69、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70、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惩罚? 
      71、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72、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到什么处罚? 
      73、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7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需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75、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76、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77、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78、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79、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80、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加班规定
      42、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43、加班费怎么计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4、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解答: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5、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解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46、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47、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解答: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8、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解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违约、补偿、赔偿
      3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37、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因此,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想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尽可以“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
      38、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解答:在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操作,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到人身伤害,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时有发生。因此,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劳动者非常重要。
      在劳动安全环境和条件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明确了劳动者的两项权利,以及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
      2.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9、对于口头违章指挥行为如何举证?
      解答:劳动者应尽可能要求负责人留下文字性的指挥措施。如果无法留下书面文件,则应注意寻求他人证人证言。
      当然,对于大型生产型企业,如果可以确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且可以对此予以一定程度的固化,那么为了职工自身安全,职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该项指挥。
      对于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检举、控告,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安全的保护。不过该条规定的落实要靠劳动监察部门认真处理劳动者的检举、控告,并且主动、积极地予以调查,而不是单纯要求劳动者提供充足的证据,这也是需要在将来的相关实施细则中不断完善的问题之一。
      40、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解答: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一条不仅肯定了劳动者有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实践中,一些由于被强迫劳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因为害怕拒绝劳动后单位就不发工资或者因此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合法、合理要求。
而上述规定就会打消这些劳动者的顾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42、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4、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
      解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就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45、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解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此外,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4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47、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解答: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滥用该条。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有的企业把最娴熟工人的速度规定为所有人要达到的标准,大部分员工都完不成;一旦完不成任务,企业就会以此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企业制定劳动定额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以上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劳动定额标准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48、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解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就此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应慎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9、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50、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突破,该规定可以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51、企业破产或倒闭,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解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不得不终止,是基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而非劳动者过错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52、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解答:请注意,这里的“赔偿金”与前文中提到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见第108题)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4、企业重整裁员,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解答: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5.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与此相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只要符合相关情形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6、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不同长短的试用期,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设立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期限或者增加设立试用期的次数,均属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7、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惩罚?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如果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工资以外,还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58、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9、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到什么处罚?
      解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0、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解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需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单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因为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旦给单位造成损失,也需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62、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3、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64、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说明,单位挖人是有风险的,“招兵”要谨慎。
      65、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解答: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所以,单位现在突击裁员得不偿失。当然,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就不用补偿。
      66、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解答: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就应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67、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解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下篇阅读:劳动合同法操作问答(六):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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