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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集锦

2010-11-18 17:12: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四、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行政许可决定公开行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公开的,依法享有获取行政许可决定的权利。

    第三条 本机关根据本制度提供行政许可决定,不得收费,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机关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便于公众知晓,可在劳动保障信息网站或者固定的场所公布。

    第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七条 本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开该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等。

    第八条 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本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公开时间自本机关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查阅与申请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间中止,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第十一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决定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有关负责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本制度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的事项,是指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材料、实地检查、巡查等方式。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在实施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计划,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第五条   实施实地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应在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问题,但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构成要件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意见书。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投诉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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