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零酬就业者”可索最低工资

“零酬就业者”可索最低工资

2011-03-16 16:46: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如今很多用人单位以“缺乏工作经验”为由将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毕业生拒之门外。为此,不少毕业生选择“零工资就业”,他们放弃劳动报酬,只为争取一个工作的机会,积累工作经验,那么“零工资就业”的劳动者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家住大港北苑小区的小卢在大学里学的是市场营销专业,如今已经毕业半年了,可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小卢说,他在网上投了几十份简历都石沉大海,上门应聘的单位都嫌他没有工作经验。去年11月,小卢到某知名汽车4S店应聘销售,为了得到工作机会,他表示自己可以不要工资来工作。汽车店经理同意小卢来店里工作,但是不发给他工资,日后是否能留下,还要看小卢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成绩。

  起初小卢的工作热情很高,但是工作了两个月后,生活拮据的小卢感到有些委屈,“为什么自己每天辛苦工作,即使得到单月销售第一也拿不到一分钱,这真不公平。”通过深思熟虑和法律咨询后,小卢想找店方谈谈,希望对方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劳动报酬。可是店方却表示,当时接纳小卢只是想给他锻炼实习的机会,况且是小卢自己提出不要薪金的,而目前他也没有达到正式销售员的标准,所以店方不同意小卢的要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小卢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既然是小卢自己提出的“零工资就业”,那么劳动仲裁会支持他讨薪的做法吗?配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表示,小卢与汽车店均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规定,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汽车店应依法给小卢支付工资报酬。而双方关于“零工资就业”的约定,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汽车店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陈律师解释,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只要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此条款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允许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

 

 

责任编辑:zhangdi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