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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2011-12-28 22:57:18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浙人社发〔2011〕358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吸引和支持更多的海内外浙商回浙创业创新,现就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着力培养创新型浙商企业家。着眼于提高浙商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每年组织一批符合我省企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青年浙商企业家,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相关企业接受思维创新、管理创新等培训,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战略眼光、市场开拓和持续创新能力。以行业龙头浙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组织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或相关企业参加学习。推进浙商企业家在线学习,加强企业网络学院建设,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率。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认定一批全省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咨询培训机构,引进一批国内外品牌咨询培训机构。开展浙江异地商会负责人的轮训工作。开展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二、壮大浙商企业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重大平台的作用,加快引进培养一批适应我省转型升级需要的浙商企业人才。支持浙商在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及国家、省级人才基地创办高新企业、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每年组织一批浙商企业赴美加、欧洲、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招才引智。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浙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列入省151人才工程培养计划、省钱江人才计划,优先授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每年组织选派一批企业151人才工程重点培养人员赴国(境)外进行为期3-6个月的培训。浙商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入选“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选派一批金蓝领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浙商企业引进或设立的技术创新团队,优先入选省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再给予一定比例资金配套。鼓励和支持浙商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载体,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博士后出站后在浙商企业工作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安家费。鼓励浙商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省财政一次拨付5万元的开办经费。

  三、落实浙商企业人才税收等优惠政策。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个人获得省政府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回归浙商人才可破格晋升相应职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经资格认定的回归浙商,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回归浙商规模以上企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回归浙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或高等级职业资格(技师以上)。

  五、鼓励浙商企业兴办人力资源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人才中介组织,鼓励浙商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提高浙商企业人才市场化配置水平。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在引才中成效明显的人才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各地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由省财政资助100—200万元。建立完善紧缺职业(工种)政府补贴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以规模以上浙商企业为重点,以政府补贴和企业、个人分担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浙商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对口技师学院、高职院校进行研修,开展技能交流、技术创新,提高技能水平。

  六、认真做好回归浙商的社会保险工作。鼓励和支持浙商兴办赢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优先认定其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对境外浙商回乡发展,按照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其出国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积极鼓励浙商企业为高层次人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浙商企业人才中,省特级专家、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二级医疗待遇。

  七、为回归浙商企业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驿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区等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驿站。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来浙商企业创业创新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选择落户到各类人才驿站,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其中,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驿站的聘用人员,其工作企业可委托驿站所在单位参照事业单位专职科研人员标准为其发放薪酬并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并可申请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八、不断提高服务浙商企业人才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各级人才引进服务窗口作用,对浙商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税收、医疗、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落实过程中,予以重点跟踪、重点协调、重点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出境、居留便利的“绿色通道”。组织专家、博士后开展“服务浙商、助推转型”的智力交流与项目合作活动,进一步密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浙商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发布时间: 2011-12-06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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