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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案例: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2-03-27 16:46: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乐乐: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看签订劳动合同时本人是否知情或授权(委托),如果不知情也从没授权(委托),则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工人报》(2012年02月29日

  李某于2011年2月1日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12年1月29日春节过后,李某回单位上班时,该公司告知,他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让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李某感到奇怪,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什么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之说?李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李某不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专管员,为了图省事就替李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在没有李某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2万元。
    通讯员 刘恒 记者金丽华

 

 

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时不认账
劳动部门提醒:必须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合同
楼盼 

  新报讯(记者楼盼)“公司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求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近日,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张某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赔偿。

  张先生在义乌某公司工作一年多,最近因家里有事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负责人刘某只批准张某一星期的假,不同意他辞职。“刚把你培养成熟练工你就要走,我的损失谁来承担?何况我们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刘某说。“我没签过合同啊。”张先生说,他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到期,但新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辞职未果,张先生向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要求刘某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

  “我接到通知后一头雾水。”刘某告诉记者,公司明明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在他的抽屉里,为什么张先生却说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合同呢?在多次调解过程中,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该劳动合同上的职工签名是否为张先生本人所签存在较大分歧。经调查,原来企业当初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将劳动合同直接交给职工本人,而是下发到各车间,由各车间主管督促职工签订。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疏漏,以致出现车间其他职工代签或冒签的情况。

  “就算是别人代签,也要经过张先生的同意。”刘某觉得很委屈。张先生承认车间主任在征询他的意见后代其在合同上签了字。“我确实不想在这家公司做了。”张先生说出了真实想法。经协商,刘某同意张先生的辞职要求,张先生也放弃了索赔的主张。

  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必须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共同签订。“《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来,义乌大多企业已严格按照该法积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签订仍有待规范。”该负责人提醒广大企业,应杜绝劳动合同代签或冒签,否则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zhang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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