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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可以吗?

2012-08-03 21:18:04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补签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某单位聘请了20多人工作,并从2008年1月1日起,与他们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每3年一签。2012年1月,该单位人事部门发现,自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与这些人重新订立新的合同。于是,该单位工作人员便到人社部门咨询,2012年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能否为2011年1月1日,即倒签一年的劳动合同。

      所谓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很难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了双倍工资的罚则。因此,作为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双方是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但是倒签劳动合同却不具有以上的功能,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

      本案中,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时效内,该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自满一年的当日,即2011年12月31日起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期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可以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有权主张双倍工资权利。

      注意,这仅仅是有权主张,但不一定能获得双倍工资,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更好些,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权、责、利对等原则,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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