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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定时间

2012-10-06 13:05:01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采编  浏览46次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定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均规定了职工须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对连续工作时间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却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职工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即持此意见,其在2009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职工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可以是在不同用人单位。

      笔者认为,判断“连续工作一定时间”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第一,法律法规层面。《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包括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否则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新进当年度不可能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无法享受年休假,更谈不上折算了。《办法》的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通过复函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应当说,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考量,“连续工作一定时间”有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意思,但没有明确限制性条款。

      第二,经济层面。确定“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将导致可休假的劳动者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提高,在劳动者基数巨大的地区将导致生产量绝对值的较大减少,影响经济发展。故在劳动者基数巨大的地区,从经济层面考量,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可控制休假劳动者的比例,促进经济发展。广东省属劳动力高度密集的地区,劳动者基数巨大,从经济因素考虑采用此做法并无不妥。

      第三,实际操作层面。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的连续性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缺乏操作性,是不能存在间隔还是可以存在一定时间的间隔,实践中较难掌握,也容易引发纠纷。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连续性的认定标准明确,易于操作,避免了因此产生的纠纷。劳动者数量大、用工关系变动多的地区,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便于操作,可避免纠纷。广东省劳动力高度密集,市场经济发达,劳动者数量巨大,用工关系变动频繁,如不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可能出现大量的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连续性的认定问题,由此引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故广东省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也是适宜的。

      综合上述分析,爱博仁认为,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是否需在同一用人单位,法律上没有严格规定,国家鼓励企业采用不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其一般可以适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因为他们的体制主体是公共的,所采用的利润上交也是公共的。

      但如果某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相关规定,限制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也是适宜的,也符合法律规定。如民营企业,他们的体制主体是独立自负赢亏的,承担独立有限的社会责任,此所谓责、权、利一致。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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