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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 单位是否有权扣工资?

2012-12-07 08:45: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近日,达州郝女士来电话咨询:我是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于2010年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由于公司效益比较好,所以经常加班。前段时间,我由于家里有事情,有半个月的时间没有按单位的要求加班,而在月底领工资时,发现工资被扣发,实际领到工资2000元。我找负责人询问原因,负责人说我没按公司的要求加班,并警告今后若不加班,就解除合同。请问:拒绝加班,单位是否有权扣发工资?

  就郝女士的来电咨询,本报法律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的刘东律师做如下咨询: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该规定表明,单位没有权力单方面要求职工加班,只有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没有协商强迫劳动者加班是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所以,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扣发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事先与员工及工会进行协商。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及工会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只要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就应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无权以员工不参加加班为由扣发其工资。用人单位无权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对于不愿加班加点的劳动者,不得作出任何处罚决定,更不得随意以此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当然,对于特殊情况,单位要求职工加班,是合情合理的,法律也有专门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42条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允许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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