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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伤认定保护弱势群体

2012-12-15 09:43: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近年来,工伤认定行政争议逐年增加。其关系到受伤职工权益保障,且涉及面较广。对这类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因而颇受各界关注。为此,东胜区人民法院对2009年至2012年6月期间的工伤认定案件进行了梳理,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有效规范工伤认定,保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2009年至2012年6月,东胜法院共受理工伤认定案件40件。其中,判决维持15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件,判决撤销16件,上诉24件,撤诉8件。经统计,2009年至2010年两年共受理工伤认定案16件,而2011年一年即受理工伤认定案12件,2012年1至6月即受理12件。从上述数据来看,工伤认定案件逐年呈上升态势。从裁判结果来看,判决处理占总数的80%,上诉率为75%,上诉率较高。通过协调处理而撤诉的占20%。

   (二)主要特点。

   1.单位多为建筑企业和煤矿企业。工伤类别主要是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工伤争议很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占82%,一旦发生工伤,很难确认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用人单位往往找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4.工伤认定部门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导致错误认定用人单位、错误认定的案件事实比例较高。

   二、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判决撤销的案件占到判决总数的一半。经过认真分析,工伤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确认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方面的问题。正确确认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但在审判实践中,工伤认定部门由于调查收集证据不充分或工作责任心不强,草率确认用人单位的情形时有发生。譬如:1.仅凭工伤认定申请表就直接确认用人单位;2.不严格审查承包工程的企业有无相应的资质,即认定该承包企业为用人单位;3.仅审查承包工程的企业具有资质,即认定该承包企业为用人单位,而未进一步审查该企业是否有转包给另一有资质企业的情形。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引发工伤认定诉讼的重要原因。

   (二)工伤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调查取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工伤部门作出合法工伤认定的基础。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工伤认定部门由于对证据调取、审核、认定中脱离了证据的“三性”要求,从而出现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所认定的事实或者与所认定的事实无因果关系。主要表现有:1.对受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和用人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存在冲突和疑点的,未经调查核实排除合理怀疑即直接认定;2.仅凭内容不确定的证人证言即确认为案件事实;3.在未查明真正的用人单位,仅以收到举证通知书的单位未提交相关证据为由即确认案件事实;4.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受伤职工与所谓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5.对无专家、医师签章的职业病诊断不进行形式审查直接作为认定职业病的证据。以上几种工伤事实的错误认定是引发工伤认定诉讼的主要原因。

   (三)工伤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工伤认定是否合法。在以往的工伤案件中,工伤认定部门基本上能较好把握法律适用,但少数案件中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问题。1.查明的事实符合工伤条例的A条规定的情形却适用了B条;符合A款却适用了B款等。2.查明的事实与条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不相符却适用了条例。上述问题的存在也是引发工伤认定诉讼的原因之一。

   三、规范工伤认定,减少工伤行政争议的对策和建议

  工伤案件频发,工伤诉讼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加大,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针对上述现象及工伤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有必要加大能动司法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切实规范和解决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力求减少工伤行政争议。

   (一)完善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预防措施。相关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煤矿等高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因素较多,安检等执法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机制,加强技能培训,对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做好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抑制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督促用人单位完善用人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行业用工随意性大,且很不规范,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易引发工伤争议。为此,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完善用工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从而有效减少因工伤而引发的行政争议。

   (三)强化调查取证责任,提高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有理有据确认用人主体和认定案件事实。由于工伤认定部门对调取的证据缺少必要的甄别、分析和审查,未排除合理怀疑即草率认定用人主体和案件其他事实,从而常常出现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形。为此,建议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有争议的事项,必须进行相关调查,通过审查分析,排除违法的、虚假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从而准确确认用人主体、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另外,对职业病工伤认定,必须对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如诊断、鉴定机构有无资质,诊断、鉴定人员有无资质,是否在诊断、鉴定书上签章。无资质或无签章则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使用。

  (四)准确把握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标准和立法内涵,正确运用法律条款。尽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但现实中,工伤的情形千差万别。为了统一标准和认定,准确无误适用工伤法律条款,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及相关工伤政策,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条件,真正理解工伤法律条款的立法内涵,将查明的事实和《条例》的具体条款“对号入座”,才能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工伤认定合法。

   (五)加大司法职能力度,规范工伤行政行为。由于工伤认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受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力求多措并举,能动司法,合情合理合法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适时校正工伤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伤认定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从而有效规范工伤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规范 工伤 认定 保护 弱势 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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