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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期间无须再续签

2013-01-19 16:00: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小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了两年后,小丽怀孕了。怀孕之后,小丽便以保胎为理由三天两头向公司请假,后来索性在家保胎不去公司上班了。一年之后,小丽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已在家休产假的小李收到公司的通知函,通知函中写道,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但因为小丽正在产假期间,因此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哺乳期结束后,小丽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结束。几天之后,公司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小丽以公司将劳动合同顺延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是否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续签,劳动者能否因此主张双倍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是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届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法》对部分特殊劳动者予以特别保护,并且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需要,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顺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了包括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三期”内等等几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之间的关系,当劳动合同期满,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服务期满。还有一部法律容易被大家所忽略,那就是《工会法》。《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作为法律规定,上述这些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情形已经是法定顺延情形。既然法律对劳动合同期满后顺延的情形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就不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到期时发生法定顺延的情形,劳动合同便自动顺延,就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再进行协商确认,也就不需要通过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因此,既然是法律规定的顺延期间,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也就并无过错了。《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最主要是为了惩罚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而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旨在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这已经体现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符合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期间,仍应视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无须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再以法定顺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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