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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应付经济补偿

2013-05-11 11:27:16  来源:  作者:abler摘编  浏览46次 

  刘某于1999年12月入职莒县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预算员。2012年,在市场竞争中,公司业务有所下降,经营发生困难。2012年10月, 公司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与刘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公司为刘某出具了离职证明。2013年3月份,刘某向当地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违法行为,不应支付经济 补偿金。4月7日,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1款第2项的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且劳动者解除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金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劳动者同意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刘某在公司工作12年零10个月,应按13年计算经 济补偿金,刘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600。法院遂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33800(13×2600)元。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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