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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应酬客户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2014-01-19 15:02:52  来源:湖南工人报  作者:周卫法  浏览46次 

  转眼,又到了春节期间,亲朋好友、同学同事之间的聚会自然不可少,同时,相互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客户之间自然也少不了要聚会、联欢,联络感情。觥筹交错之间,彼此感情更加紧密,业务联系更加顺畅。毫不客气地说,节日应酬是不少行业之间增进彼此了解,增加业务往来的重要渠道之一。然而随着应酬的增多,为联系业务公关饮酒致伤引发的劳动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应酬客户的过程中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能否申请认定工伤?”……最近,笔者针对较为集中且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有些模糊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邀请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张建徽对其进行了点评,希望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帮助。
  【案例1 】
  业务员应酬客户
  过量饮酒致中毒
  “上个月,为了公关,在客户的要求下,我喝了很多酒,导致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两天,能申请工伤吗。”朱先生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他的工资由底薪加提成构成,其中底薪为1500元,提成工资根据业务量进行计算,成交客户越多,提成比例越高,平时,他工资收入的大部分也主要靠业务提成获得。
  朱先生说,为了能尽量多的成交业务,他所在公司的员工往往要参加一些客户的应酬活动,加班加点工作自然不必说,而且很多时候参加应酬得玩命喝酒,不少同事都有喝得胃出血的经历。
  上个月,应酬客户时为了让对方“喝好”,朱先生只能硬着头皮陪喝,一场应酬下来,白酒他喝了一瓶半还多。当天,应酬刚结束,一出酒店门,他便倒在台阶上,磕破了脸不说,被送到医院后,经查是喝酒严重过量导致酒精中毒,需要住院治疗两天。这期间,他花去了医疗费8000多元。
  □点评:
  私请客户联络感情
  醉酒受伤不属工伤
  工伤保险主要针对的是职业危险,这种职业危险,虽然因岗而异,但是有个共同点就是个案危险是否会转化为实际伤害是不确定的,整体危险又是不能完全靠人力避免的。而醉酒与否是可以由饮酒者自己掌控的,醉酒致伤显然不属于职业危险,目前也未见有任何国家将醉酒纳入到工伤保险范畴。
  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工伤事故的危险。而醉酒显然会导致事故危险增加。如果把因醉酒导致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势必会鼓励这类行为的发生,这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因醉酒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案例2 】
  帮客户待客陪酒
  醉酒后摔伤鼻骨
  前不久,某肉食产品公司员工徐先生称,他们公司的一个大客户举办聚会,为了进一步拉拢该大客户,他所在公司的部门主管和他一起到场帮客户公司外联部主任布置会场并陪酒。
  席间,为了陪好客户方邀请的嘉宾。他和主管都喝多了,在去卫生间时,徐先生面朝下摔倒,导致鼻骨骨折。之后,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随后,公司批准其休假一个月,报销70%医疗费,但是对于认定工伤一事却绝口不提。徐先生咨询,像他这样的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点评:
  醉酒受伤不属于工伤
  想维权可与单位约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醉酒受伤不属于工伤。本案中,徐先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现实生活中,有些“酒场”难以避免,也可以说是工作需要。就本案而言,徐先生和其部门主管二人去帮客户待客陪酒,从客观上讲可能真的能增进和客户的感情,并进而为公司带来更大的效益。从二人主观目的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有为公司增加利益的因素。如果公司内部有明确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对因招待客户时醉酒受伤的劳动者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亦或在伤害发生后公司自愿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法律也不禁止。劳动者如果因为工作形式无法避免“酒场”的,可以考虑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赔偿方法,以保护自己。
  【案例3 】
  为来年多拿订单
  陪客户醉酒被撞
  “我陪客户喝完酒后,回家途中被电动三轮车撞了,右脚和右手骨折,请问这属于工伤吗?”李先生是一家印刷企业的员工。前不久,出于和客户联络感情的需要,他邀请对方的一名负责人聚餐,席间,为了让对方满意,他使出浑身解数,特别是他一口气喝下半瓶二锅头后,对方当场口头答应,明年的台历、挂历的印制都交给他们公司做了。
  送走客户之后,李先生醉意越来越浓,就在他刚要走进自己居住的小区时,侧面过来一辆电动三轮车,躲闪不及,李先生被撞倒在地,右脚及右手食指骨折。由于事发时,天色已晚,三轮车主撞人后不知去向。
  之后,李先生看病花去了一万多元。由于宴请客户时未请示并征得公司领导同意,李先生不知能否申请工伤。
  □点评:
  为工作受伤本属工伤
  无奈醉酒权利被排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醉酒受伤不属于工伤。本案中,李先生同样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接待客户可以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因此受到伤害本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本案中,李先生醉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公司因为营销方法或者地域性原因(北方人比较喜欢饮酒)不可避免地会使自己的员工饮酒,建议企业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这样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又可以分散公司的风险。不过从市场的角度讲,公司还是要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多下功夫,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切实满足市场的需求,尽量避免靠陪客户饮酒拉关系来销售的模式。
  □维权提醒
  为应酬不得不饮酒时
  保留证据可依法索赔
  员工陪公司客户导致醉酒受伤,绝非员工追求的结果,但是为了获得客户的订单,饮酒有时也是难以避免的。不得不饮酒时,劳动者应当量力而为,尽量避免醉酒,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毕竟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在公司领导要求下陪客户饮酒,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假如发生伤害事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28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公司索赔。
  另外,公司应当改进营销手段,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改进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使客户自愿主动购买,减少靠销售人员陪客户饮酒拿订单的比重。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案例分析 应酬 醉酒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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