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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亦有加班费

2014-11-15 09:04:39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近年来“双十一”成为了众多消费者购物的黄金时间,而在完成网上购物之后,更为忙碌的人就是为商家派送货物的快递员们。我们常可以看到某快递公司以月薪万元来招募快递员。小郑正是这样一名快递员,2014年5月他应聘进入了某家知名的快递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月薪中底薪为每月2000元,此外按每派送一件快件报酬2元计算。小郑在快递高峰期的工作十分繁忙,基本平均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以上。有朋友告诉他,如果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单位就应当发给他加班费。于是小郑来到了公司的人事部询问加班费的事宜,公司人事部答复他:因为小郑的岗位是“综合工时制”,而且工资结构是“计件工资制”,因此多劳多得,不用计算加班费。小郑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综合工时制”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又拿不出来,这让小郑十分费解:用人单位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综合工时制”又是怎么回事?“计件工资制”是否真的没有加班费呢?笔者借此文做个简要介绍。

  一、综合工时制需经人社部门审批 

  所谓的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相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计算制度,具体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相关规定中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此外,根据本市《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4号)中明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因此,前文所述的案例中,综合工时制并不是如企业所说的由企业确定,而是必须经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行政审批。 

  二、标准工时的计件工资制岗位同样应当支付加班费 

  对于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计件工资的本质是多劳多得,在完成8小时定额标准后,再加班也是给付计件工资的,因此只需支付正常的计件工资而不必再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度下的计件工资制岗位,只要超过8小时,也应当算作加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是否给付加班工资与工资的计发方式本身不存在法律关系,而是与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计件工资制的岗位如果是采用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那么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可以不计算加班工资;若计件工资制的岗位是采用标准工时制的,那么用人单位在8小时外安排加班的,也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当然这里还涉及两个问题: 

  1、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一般表现为计件单价的变化 

  正如前文所述,计件工资本身的工资计算方式表现为按完成产品数量×产品单价报酬。因此当加班生产时,产品单价报酬就应当进行相应的变化。例如安排平日加点生产的,计件单价应当为平日单价的150%;双休日安排加班生产的,计件单价应当为平日单价的200%;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生产的,计件单价应当为平日单价的300%. 

  2、计件工资的加班应当以完成在合理工作定额为前提 

  如果因为个别劳动者生产效率比较低,没有在8小时内完成合理的工作定额,那么此时劳动者为了完成合理的日常工作定额而延长的工作时间。此时,不能认定为单位安排的加班,因此此时在延长工作时间中所生产的产品,只能以日常单价来计发工资,而不能以加班单价来做计算。 

  结合本文前述的案例来讲,快递员如果在8小时外,超额完成派送任务的,应当给予相应比例的加班单价工资。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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