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工伤案例:睡觉时被上铺同事砸伤,算工伤不?

工伤案例:睡觉时被上铺同事砸伤,算工伤不?

2014-11-26 09:28:09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奇葩案件有了法律依据

       睡觉时被上铺同事砸伤,算工伤不?
  正睡着觉,上铺的兄弟就掉了下来,下铺的被砸成十级伤残,能认定工伤不?在单位宿舍睡觉的小胡,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虽然并非在工作时间,但是在单位提供的宿舍里受伤,算不算工伤呢?

  曾经工伤认定中确实曾遇到过不少疑难案例,存在困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后,不少“奇葩”案件认定有了依据。

  案件一:

  宿舍睡觉

  被上铺同事砸伤,获赔五万

  2012年2月10日,小胡应聘到沈阳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吃住都在单位。同年4月22日下班后,小胡回到单位提供的宿舍下铺休息。躺在上铺的同事突然感觉不对,但没来得及反应,他就连着床铺一起塌了下去,同事和床板全都砸到了小胡的身上。小胡被紧急送到了医院,经过医生诊断,小胡右肘骨近端骨折,右肘桡骨小头骨折。

  事情过去了近一年时间,小胡受伤的右胳膊活动受限,影响正常生活,因此与单位协商解决。“但单位领导认为伤是发生在下班后,不能算工伤,并让我走法律程序。”小胡说。

  小胡的理由很简单,受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里,但宿舍是单位提供给员工的,由于对宿舍管理不善,才造成这个后果。他诉至法院,请求单位赔偿伤残补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公司辩称:“原告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我们不认为是工伤。原告的医疗费我们已支付,并且让原告带薪休息两个多月,上班后也照顾其伤情,安排比较轻松的工作。”

  近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桡骨骨折评为十级伤残。

  近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宿舍休息时受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得到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小胡残疾赔偿金4644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900元。案件受理费由物业公司负担。

  案件二:

  出差睡觉时死亡算工伤

  2013年5月,某公司职工李某与同事到外地出差,吃饭后回宾馆休息。次日上午8时左右,李某被发现在酒店房内死亡。同年6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系因疾病导致的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该案件引起了争议。日前,该案例终经法院二审,视同工伤。律师说,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工伤认定的三个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晚上、床上、睡觉,都不能一一对应这三个要素。另有观点认为,在出差合理的时间段内和合理的路线上,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死亡,都应当视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包括旅途和在外住宿时间。一开始,死者家属刘某咨询人社局时,工作人员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建议通过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民事赔偿待遇。

  案件提交到法院时,法院驳回了刘某的民事起诉,认为应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法院二审后最终认定为视同工伤,但该案件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仍存一些意见分歧。最高法院此次在通报《规定》细化了“因工外出”的几种情形,如《规定》提出,因工外出期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这些情形的细化,使得此类工伤案件的认定更为清晰、明确。
司法解释

  四种“上下班途中”受伤

  应认定为工伤

  相对之前模糊的条例要求,本次《规定》发布的进步意义在于明确提出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这更有利于解决因上下班途中受伤带来的工伤保险纠纷:一是明确了合理路线,受伤者可以通过提供一些日常出行的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时所走的是合理路线,从而保障自己的工伤待遇。二是明确了合理时间,既能起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也避免了用人单位、相关机构与劳动者就此进行无谓的扯皮。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合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范围,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特别提醒

  勿轻信口头承诺工伤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需要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经济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一般不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现在好多用人单位口头上告诉工伤职工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了,但实际上没有申请,等到工伤职工发现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工伤认定申请1年时限。因此,工伤职工一定要在规定工伤认定时限内,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工伤认定申请的进度情况。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