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上班期间回父亲家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上班期间回父亲家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2015-04-13 11:11:58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商报讯(通讯员苍轩)上班期间请假回父亲家,看望摔伤的父亲,途中遇车祸受伤是否算工伤?对此,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经审理,苍南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工伤。昨天,苍南法院把撤销社保局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的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本案原告倪某是苍南县藻溪镇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倪某称,2014年5月26日上午6时30分许,他到单位上班,8时许,因父亲摔伤而向车间主任请假,经同意后离开单位前往父亲家里。9时30分许,倪某骑电动车途经龙港镇三峰村九龙生态园前路段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货车方负主要责任。之后,倪某向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调查后,认为倪某请假未获批准,受到的伤害是在上班期间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倪某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为“上下班途中”;当天他离开单位去父亲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倪某决定,就算自己是请假未得到批准就离开,也只是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倪某认为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社保局答辩称,“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倪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合理的、正常的上下班途中,且与工作无直接关系,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 “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从2014年9月1日起才施行,而倪某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14年5月26日,不适用本案。因此,其作出不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因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苍南法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新雅公司述称:按照公司制度,职工请假必须本人填写书面请假条,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才有效,并报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否则作旷工处理。倪某当时向车间主任请假,并未得到批准,属擅自离开单位。倪某自己的居住地在龙港镇,在去藻溪镇看望其父亲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经庭审质证,法院确认倪某在2014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离开单位时已向车间主任作口头请假,至于被告及第三人主张该请假未获准许,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前开始施行,适用于本案。根据该规定的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经请假后前往其父亲居住地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据此,被告作出不予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限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