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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拒付双倍工资

2015-04-17 11:13:33  来源:互联网  作者:裴晓兰  浏览46次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拒付双倍工资
  国企用假合同骗法官被罚20万


  源:一家国企在与员工打劳动争议官司时,伪造劳动合同骗取仲裁委及一审法院信任。案件上诉到市二中院后,涉案劳动合同被鉴定有假,法院终审改判员工胜诉,并认定该国企伪造案件重要证据,情节非常恶劣,对其罚款20万元。
  目前,20万罚款已被市二中院强制执行到位,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作出的最高一起罚单。


  员工告公司未签合同
  2008年1月,李女士入职位于东城区的中国某文化艺术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企。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的末页有李女士签字,落款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2008年7月,李女士离职。
  2010年11月,李女士又重新到该文化艺术公司工作,担任美术编辑,双方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2012年5月,李女士离职。
  此后,李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她说自己正常离职,公司拖欠了2012年两个月的工资。李女士要求文化艺术公司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总计6000元,还有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4000余元。
  李女士提出,她第二次入职文化艺术公司之后,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要求公司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3万元。


  国企拼凑劳动合同
  从仲裁开始,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国企称与李女士一直签有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共计7页,最后一页有李女士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国企据此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的双倍工资差额。
  李女士则称,公司所提交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是她2008年第一次入职公司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末页。她从来没有和公司签订过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只裁定文化艺术公司支付拖欠李女士的两个月工资。李女士的其他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李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定。李女士上诉至市二中院。
  二审期间,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表明:这份劳动合同是拼凑形成,第7页是李女士和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所签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前6页是文化艺术公司后期自行打印的,将劳动合同期限写成了5年。


  情节太恶劣被罚20万
  对于上述鉴定结果,该公司不承认合同是伪造的。
  市二中院没有采信文化艺术公司的意见,终审改判李女士胜诉,判决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3万元,此外还有该公司拖欠李女士的两个月工资及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共约8000元。
  与此同时,市二中院认定文化艺术公司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情节非常恶劣,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罚款的决定。
  事后,该公司对判决和罚款都没有主动履行。
  最终,法院通过银行强制划款,依法划走4.1万余元给李女士,并划走罚款20万元。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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