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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非因工死亡岳父母能享受直系亲属补助吗

2015-04-24 10:40:36  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1980年,张亮与王霞结识,二人谈婚论嫁时,王霞父母提出,膝下仅王霞一女,希望张亮当上门女婿,张亮在征得父母同意后,与岳父岳母住在一起,户口也迁了过来。2014年9月,张亮在家突发疾病死亡。在与公司协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时,王霞提出因张亮父母早已过世,且张亮属于倒插门女婿,应将自己的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公司不同意。王霞遂向劳动部门咨询。

  工作人员答复:国家劳动总局给江苏省劳动局《关于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其岳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复函》([81]劳险便字40号)中规定,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该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家属。王霞婚后主要是照顾父母和孩子,并没有工作;其父母无其他收入来源,主要靠张亮赡养,且张亮病故时,岳父已经61周岁、岳母已经59周岁,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孙帅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1月26日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53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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