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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职员工泄密 被法院判赔偿50万元

2017-07-21 10:58:05  来源:东南网  作者:陈捷  浏览46次 

离职员工泄密,竟然要赔50万元?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员工小梁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据悉,这名员工与原公司签有《保密协议书》,离职后又未经允许到同类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因此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员工离职之后 收到竞业补偿金

小梁原本是厦门一家公司的技术员。任职期间,小梁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根据这份协议,双方约定:小梁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企业(包含并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内担任职务;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与公司业务项目相同或类似之生产或经营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协议还约定,小梁若违反本协议义务,除返还已向公司领取的所有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补偿费外,还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小梁离开公司前一年工资收入的20倍。

2015年1月,小梁从公司离职。据悉,小梁2014年在公司的年工资收入近6万元。小梁离职后,公司按约定陆续向他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违反竞业限制 遭遇百万索赔

2015年11月,公司获悉小梁未经许可,于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另一家公司就职。新东家还为小梁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原公司发现小梁违反约定后,立即申请了劳动仲裁。当时,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很快作出裁决,要求小梁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随后,小梁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小梁辩解说,他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而且,他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若确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100万元违约金也过分畸高。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约定违反竞业禁止的赔偿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但公司坚持认为,小梁在离职后不久到同类公司工作,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公司的一致,因此,小梁违反了《保密协议书》的约定。此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存在过高的问题。因为小梁的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就超过100万元,考虑到两年的竞业限制年限可能给公司带来高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算高。

法院一审判决 赔50万违约金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梁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东家为小梁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依法认定其与小梁存在劳动关系。而小梁的新东家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根据《保密协议书》的约定,小梁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依法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根据小梁的过错程度、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为50万元。同时,法院还要求小梁应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法官说法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说,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小梁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书》,其离职之后到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新单位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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