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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之职场劳动法

2018-06-25 10:39:56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韩全啟  浏览46次 
        一年一度的高校毕业季来临,许多毕业生面临职业选择,经历从学生到职场人士的身份转变,正式踏入社会。对高校毕业生而言,不管是工作经验,还是社会阅历都是欠缺的,对自身权利的关注都是不充分的。本文为即将踏入职场的毕业生介绍相关劳动法知识,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高校学生为提高劳动技能,增加工作经验,在毕业前,往往会联系具体单位实习。在校学生到具体单位实习,虽然从事具体工作,但并不是正式就业,在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之前,其身份关系仍隶属于学校,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另,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基于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也就不能享有劳动法权益,比如最低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经济补偿等。在校学生实习,虽然不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双方建立了实习关系,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仍然受普通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如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伤害的,公司作为接受实习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雇主赔偿责任。另,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务费。在校学生对上述情况均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相应的诉权。建议在校学生实习时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实习岗位、实习期限、实习报酬支付方式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内容。

  在实习人员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如实习单位继续安排实习人员工作,接受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受劳动法保护。此时实习人员已经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自第二个月开始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作为职场劳动者,同时享有最低工资保护、加班费、年休假、五险一金、经济补偿等劳动法权益。如遇生病的,劳动者不仅享有休息的权利,还可以享有病假工资待遇。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且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另外,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是明令禁止的,职场劳动者应勇敢说“不”。最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范畴,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其他工伤情形不再赘述)。

  区分在校学生实习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不同。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在校学生实习指的是高校学生在毕业前的工作实习,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根据《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指的是毕业一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上述两种情况都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前者是指尚未毕业的工作实习,后者是指毕业一年内的就业见习,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因职场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我国设有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对于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还可以就劳动纠纷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一旦与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应注意留存劳动关系证据、工资收入证据、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证据。就保护职场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言,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外,我省还有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如《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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